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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4-8来源:)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安排规定如下:
   
    1. 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即,在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日期间,我国境内CCEE、CCIB和CCC三种标志将同时存在。在《目录》内的产品的CCEE、CCIB证书(有效期内)在2003年5月1日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2.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即,3C标志只适用于《目录》内的产品,而《目录》内的产品也一定要取得3C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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