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学会的科技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仪器仪表行业科技活动涉及的学科及专业的多样性、技术集成的复杂性等特点,以及对科技评估工作适应性的要求,在总结以往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工作条例(修订)。
第二条科技评估,系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之一,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科技评估工作,主要是依靠与之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对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本工作条例均适用。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工作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凡属于仪器仪表科技范畴的,对科技活动的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均可委托本学会的科技评估事务部进行评估。
第六条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前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之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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